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 2025年度上半年(第34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上半年(第34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
(一)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
2.企业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60人;
4.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6件);
5.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鼓励支持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2.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4.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5.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
各区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需满足指标要求和基本条件,且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自评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
(一)申报单位需访问申报平台网站:https://sjqyjszxrd.sheitc.sh.gov.cn,点击“企业用户登录”后,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
(二)网上申报时间2025年4月28日10:00-2025年5月20日24: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三)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机构框图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框图。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
5.带统计局水印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可提供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表《(四)研究开发项目概况(GQ-004表)》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GQ-005表)》;企业技术中心为大型集团的(母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合并申报),应提供母公司和被合并子公司的上述单体表格。
6.关于202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的说明(详细说明新产品/新服务归集范围,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计算方法,新产品/新服务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于2022年至2024年度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件(满6件即可)。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高层次研发人员、外部专家、高质量专利、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标准、研发平台、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合办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国家及省部级专项等相关证明件。
9.2024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
10.区级技术中心认定红头文件;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汪老师 电话:15901723513
葛老师 电话:18121388291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俞老师 电话:23112787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附表(表1-16)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评价数据表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工作指南》附件4第一部分)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6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计算方式如下: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和规模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利润率”数值,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三、得分计算方法
获得《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一)关于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由已认定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历史数据测算得到,并根据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总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当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的数值见下表。
表 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满分标准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8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千元 | 12 | ≥180 | 870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6 | ≥3(乘以规模系数和行业系数后) | 20 | |||
创新人才 | 16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10 | ≥7 | 60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层次人才数 | 人 | 4 | ≥3 | 3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工作时间 | 人月 | 2 | ≥5 | 30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Ⅰ类知识产权数 | 件 | 6 | ≥5 | 55 |
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3 | ≥1 | 5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3 | ≥1 | 5 |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 | 千元 | 6 | ≥10000 | 800000 | |
拥有经认证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4 | ≥1 | 4 |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数 | 个 | 2 | ≥1 | 3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2 | 当年被受理的Ⅰ类知识产权数申请数 | 件 | 6 | ≥1 | 32 |
当年被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 | 件 | 2 | ≥1 | 2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数 | 项 | 4 | ≥1 | 10 | |||
创新效益 | 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8 | ≥20(乘以行业系数后) | 6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7 | ≥15(乘以行业系数后) | 60 | |||
利润率 | % | 5 | ≥5 | 30 | |||
加分 | 加分 | 20 | 近两年获国家、省(市)部级或行业奖励数 | 项 | ≤3 | 国家奖励一个加2分;省部级或行业奖励一个加1分 | |
近两年承担市级以上专项数 | 项 | ≤5 | 国家专项加2分; 省市级专项加1分 |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国际专利数 | 件 | ≤4 | 每有一个加1分 | ||||
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数 | 件 | ≤4 | 每有一个加1分 | ||||
技术中心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数 | 个 | ≤2 | 每有一个加1分 | ||||
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项目数 | 个 | ≤2 | 每有一个加1分 | ||||
减分 | 减分 | 6 | 未提交快报材料 | 次 | ≤6 | 一次未提交扣3分 |
(二)关于指标得分的计算规则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每项指标,计算结果达到基本要求的,给60%权重分。达到满分标准的,给100%权重分。指标数值为0 时,指标得分为0。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60%权重分。
3、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40%权重分+60%权重分
4、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等于0分的,给0.1分。
5、“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收入>0时,则按正常方式计算得分;主营业务收入为0时,则该指标得满分。
6、“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若新产品销售利润≤0,则该指标得0分;若新产品销售利润>0,利润总额≤0,该指标得60%权重分;若新产品销售利润>0,利润总额>0,则按正常方式计算得分。
7、加分项计算方式详见“指标体系”。
四、行业系数及规模系数
1.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2.规模系数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设定企业规模系数:
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规模系数为3;
主营业务收入100 - 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2;
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1.5;
主营业务收入10-3亿元(含3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1;
主营业务收入3-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0.8;
主营业务收入2-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0.5;
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的企业规模系数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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